《天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辦法(2017年)》印發(附全文)
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發布日期:2017-05-02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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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關于印發天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辦法(2017年)的通知

各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

為落實我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等文件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們對《市財政局市科委關于印發天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財建一〔2016〕40號)進行了調整,現將調整后的《天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辦法(2017年)》重新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4月28日

天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辦法(2017年)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的總體部署,進一步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2017年起發布并執行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符合《關于進一步加強在津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安全服務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廣〔2017〕2號)規定,在本市銷售并初次登記的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專用車、客車,以及燃料電池汽車。使用財政資金購置的新能源公交車不屬于本辦法補助范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是指市區兩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對我市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的補助。

第四條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各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區財政局分別負責市、區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的管理與撥付。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在津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受理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申請,并與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地方補助申請的審核。其中,個人用車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審核,非租賃用車由購車單位注冊地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租賃用車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購車單位注冊地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共同審核。

第五條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資金的管理及撥付遵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補助對象和標準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的對象是消費者。申請補助的新能源汽車應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間,完成車輛銷售、開具發票及車輛上牌等事項,并接入市級監測平臺且能夠實現車輛監測數據實時交換。其中,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助,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對當年行駛里程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后申請補助,補助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國家和地方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

第七條新能源乘用車和專用車地方補助標準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中,國家補助標準的50%執行;新能源客車地方補助標準按照上述國家補助標準的25%執行(附件1)。

對每款新能源汽車,國家和地方補助總額不得高于車輛指導價格的50%。對按照上述補助標準計算出現的超出部分,相應減少地方補助金額。對外省市車輛生產企業在津推廣的新能源汽車,在核定我市地方補助金額時,相應扣減企業所在地現行政策在銷售環節規定的各級地方財政補助。

第八條個人用戶購置新能源汽車由市財政給予補助,非租賃單位購置新能源汽車,由購車單位注冊地所在區財政給予補助。租賃單位購置新能源汽車,由市和購車單位注冊地所在區財政各按50%的比例給予補助。

第九條個人用戶購車每年補助不超過2輛。非個人用戶購車原則上每年補助不超過10輛,年度購車超過10輛的,應于購車前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進行規模性購車備案,說明車輛用途。未按規定履行規模性購車備案程序的,不得享受地方補助。

第十條申報地方補助的新能源汽車,自在本市初次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得跨省(市、自治區)轉讓過戶。個人用戶購車自初次登記之日起2年內不得過戶給非個人用戶。非個人用戶存續期內,所購車輛2年內不得轉讓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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