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農產品成本調查管理辦法(修訂版)》(附全文)
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發布日期:2017-08-11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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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 8月9日,發改委印發《農產品成本調查管理辦法(修訂版)》,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999年7月5日公布的《農產品成本調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農產品成本調查管理辦法(修訂版)

第一條為科學、有效地組織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保障調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農產品成本調查在宏觀調控、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農業政策制定中的支撐作用,積極為農業生產經營者提供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成本,是指農林牧漁產品及其加工轉化產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投入的各種有形和無形生產要素的價值總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農本調查,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統一的調查制度,對農產品生產經營成本、收益及相關經濟指標進行調查的行政活動。

第五條農本調查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本調查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本調查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按照編制管理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加強成本調查隊伍建設,保證農本調查人員編制,不得擠占、挪用,確保調查機構穩定。建立農本調查工作責任機制,明確調查人員工作職責。

第七條農本調查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保持農本調查人員相對穩定。農本調查人員需要變動的,應先補后調,做好培訓和交接工作,并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將農本調查所需經費納入本部門年度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切實保障誤工補貼發放、走訪農本調查對象、業務培訓、數據審核匯總、信息化建設等基礎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農本調查信息化建設,提供必要的計算機、移動智能終端等技術裝備和其他各項條件,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積極推進農本調查數據采集、處理、傳輸、存儲和發布等全流程信息化。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農本調查制度,保證調查數據的準確性;加強對調查數據的分析應用,拓展服務領域,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一條全國統一開展調查的農產品為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農產品,具體品種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地方開展調查的農產品為具有區域特色的農產品,具體品種根據生產布局、產業發展方向和對農業經濟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由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分級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宏觀調控和政策制定需要,適應農產品主產區和生產結構變化情況,對重要農產品和特色農產品調查品種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農本調查對象包括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選取農本調查對象的原則,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農業生產布局、農產品生產規模、農戶生產特點和文化素質等因素,采用分層和隨機抽樣方法,選取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本調查對象,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加強對規模農戶的調查,規模農戶樣本數量應能反映農產品的規模化生產程度,樣本比例應與規模生產面積比例接近。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建立農本調查對象的電子信息檔案,每年對農本調查樣本進行評估,根據農業生產規模、品種、方式等情況變化,對農本調查對象實行動態調整。適應農本調查對象特點,積極創新數據采集方式。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向承擔本級品種任務的農本調查對象頒發“定點農產品成本調查單位”牌匾和證書。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委托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向承擔國家品種任務的農本調查對象頒發牌匾和證書。負責直接管理農本調查對象的價格主管部門應與其簽訂農本調查協議書,明確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農本調查主要采用典型調查和抽樣調查方法,依據農本調查對象登記的投入產出情況,對其生產經營開展常年性連續調查,并以一次性專項調查為補充,由負責直接管理農本調查對象的價格主管部門對原始成本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審核、匯總后,按規定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農本調查質量控制體系,采取現場核查、電話詢問、軟件審核、邏輯檢驗、專家評審等方式,保證調查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四條農本調查的調查表式、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和計算機匯總編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五條農本調查數據的取得要經過登記、審核和匯總上報三個環節。

(一)登記。農本調查對象按照調查制度規定,使用統一的登記簿,記錄所承擔調查品種生產經營過程中投入的各種生產要素以及其他按規定需要登記的信息。

(二)審核。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農本調查對象或下級部門報送的農本調查資料進行分類整理、認真審核。農本調查人員如發現資料來源或數據有誤,應向農本調查對象和數據報送單位查詢后改正,確保數據準確。未經審核的農本調查資料,不得向上級報送。

(三)匯總上報。農本調查資料經審核確定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調查數據進行匯總,對調查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并按規定期限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農本調查信息公開制度,明確公開范圍、方式和程序。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公開全國農本調查信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公開本行政區域的農本調查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農本調查信息,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農本調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農本調查計劃,部署農本調查工作;

(二)組織開展農本調查,收集、整理、審核、匯總上報和管理農本調查資料;

(三)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農本調查信息;

(四)研究分析成本變化原因,預測成本變動趨勢;

(五)指導、督促和檢查農本調查對象的農本調查資料登記和上報工作;

(六)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下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農本調查工作和調查隊伍建設;

(七)組織開展對農本調查人員和農本調查對象的業務培訓。

第十八條農本調查對象享有下列權利:

(一)從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獲取相關農產品社會平均生產經營成本資料;

(二)在有可能損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人員對其生產經營和成本效益情況保密;(三)獲得適當的誤工補貼。

第十九條農本調查對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根據農本調查工作要求,使用統一的登記臺帳,遵守農本調查資料的登記、報送等制度;

(二)確保登記臺帳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三)服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農本調查管理,參加業務培訓,按要求提供成本、價格、財務報表及其他必要的資料。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本調查機構、農本調查人員和農本調查對象,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執行農本調查規定表現突出,在完成調查任務,保障調查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改進和完善農本調查制度、農本調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三)在農本調查工作中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有顯著效果的;

(四)在農本調查成果應用和科學研究方面有重大創新、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組織實施農本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農本調查制度的;

(二)偽造、篡改農本調查資料的;

(三)要求農本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農本調查資料的;

(四)未按照農本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五)違反規定公布農本調查資料的;

(六)泄露農本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農本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農本調查對象身份資料的;

(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農本調查資料毀損、滅失的。

第二十二條作為農本調查對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解除農本調查協議,收回調查牌匾和證書:

(一)拒絕提供農本調查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農本調查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農本調查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農本調查查詢的;

(四)拒絕、阻礙農本調查和檢查的。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999年7月5日公布的《農產品成本調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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