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印發《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附全文)
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發布日期:2017-07-05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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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日前,廈門市經信委發布了《廈門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其中提到,廈門市新能源汽車購車按照中央財政同期補助標準的50%給予地方財政補助。

近年來,我國大力發展推廣新能源汽車,一系列的利好政策持續出爐。此前,不少省市的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已到期,而今年以來最新的財政補貼辦法也陸續發布。此次廈門發布了2017年-2020年的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辦法,具體有哪些優惠?有哪些限制?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廈門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

各區經信局(科信局)、發改局、財政局、交通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辦公廳專題會研究通過,現將《廈門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交通運輸局

2017年7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要求,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在廈門市銷售并上牌的,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是指對購買一手新能源汽車以及對新建的公用、專用充換電設施(包含公交領域)投資給予地方財政補貼。

第四條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所有權3年內不得向市外用戶轉移。

第五條市經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工作。

市經信局負責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受理及審核;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新能源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受理及審核,并協助市經信局做好新能源出租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的審核工作;市發改委負責充換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的受理和審核;市財政局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復核及撥付。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發放及管理遵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并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補貼對象及標準

第七條我市新能源汽車地方配套補貼,由注冊在本市的整車生產企業,或非本市整車生產企業在本市注冊登記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領。消費者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價格按照扣除中央及我市補助后的價款支付。

第八條本市新能源汽車購車按照中央財政同期補助標準的50%給予地方財政補助。地方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待國家補貼清算完成后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清算。

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行駛里程尚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新能源汽車中央補貼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九條充換電設施的補貼對象為公用、專用(含公交領域)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第十條對新建的公用、專用充電設備,按直流充電設施495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150元/千瓦給予補助;對新建的公用、專用換電設備,給予設備投資額30%的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標準不超過:直流換電設施495元/千瓦、交流換電設施150元/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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