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印發(附全文)
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發布日期:2017-06-0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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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財政局

南通市交通運輸局文件

通財綜〔2017〕6號

關于印發《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市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有關要求及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并按規定及時做好相關工作。

附件: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南通市財政局南通市交通運輸局

2017年5月26日

抄送:省財政廳、省經信委

南通市財政局辦公室2017年5月26日印發

附件:

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有關要求及我市實際,市財政對2017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以及充換電設施建設費用給予補貼。為及時兌付補貼資金,特制定本細則。

一、市財政資金的補貼對象、標準

(一)補助對象

2017年本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符合《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符合《關于印發<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試行)>的通知》(蘇新汽〔2015〕11號)相關要求。

(二)補助標準

市級財政對不同類型和車型補助標準見附件1。

車輛購置最高補助額度嚴格執行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規定,地方財政給予的補助資金不得超過相應車型中央財政補貼額的50%(見附件2)。

市級財政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的補助資金工作另行通知。

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由各縣(市)按照本地區補助標準統籌補貼給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市級財政不予補助。

二、財政補助資金撥付方式

(一)購車補助資金

對列入市年度推廣應用計劃的,且用于公共服務領域的車輛,市級財政全額負擔市級補貼。對計劃外(其他社會法人和私人領域購買者)的補貼,購買者屬各區的,由市與所在區按照財政體制結算總量留成率分別負擔;購買者屬各縣(市)的,由所在縣(市)分別負責,并及時兌現補貼資金。申請市級財政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4);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6)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7)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還需提供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市戶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繳納證明,本地各縣(市)戶籍的向戶口所在縣(市)申請];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上述相關材料,經市交通運輸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撥付市級補貼資金。

(二)資金撥付程序

所購車輛列入市年度推廣應用計劃,且購買者屬于公共服務領域的,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撥付:屬各區的,由市級財政直接撥付給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屬各縣(市)的,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所在地財政部門,由其統籌撥付。對計劃外(其他社會法人和私人消費者)的補貼,購買者屬各區的,由市與所在區按照財政體制結算總量留成率分別負擔;購買者屬各縣(市)的,由所在縣(市)分別負責,并及時兌付補貼資金。

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屬于市級財政補貼范圍內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屬于各縣(市)財政補貼范圍內的,補貼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充電設施建設市級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所在地財政部門,由其統籌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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