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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介紹

PPP之SOT融資模式

隨著新興市場的逐漸開發,項目所在國政府對資金、技術以及風險分配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希望采取新的承攬方式建設本國公共基礎設施。目前我國對外工程承包公司積極探索投融資相結合的項目承攬方式,努力向高端PPP模式轉型升級。

PPP模式的變遷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是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以合作關系開發項目的一種總稱,是為了提供指定的公共服務而成立的合同關系。PPP沒有單一模式,存在很多可能性,基于不同的政治環境、資產性質以及私營行業參與的程度,公私合作伙伴關系具有多種形式,例如設計建造合同(DB)、運營與維護合同(O&M)、設計建造融資及經營(DBFO)等。其中PFI和BOT為目前國際上應用較為廣泛和典型的模式,被廣泛應用于基礎設施領域。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即民間融資行動,于1992年被作為一種戰略性的經濟政策引入英國,公共管理部門由資產和基礎設施的所有者轉化為產品和服務的購買者。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近幾年,我國承包商在水電站項目和公路項目積極嘗試包括BOT在內的多種PPP模式,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是這些國際上廣泛使用的模式仍然沒有被我國承包商廣泛應用,主要在于模式自身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諸如項目前期過長、項目投標費用過高、參與項目投資方利益沖突、項目融資難度較大、政府審批流程過長等。在此背景下,我國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和設計院把傳統的出口買方信貸與企業股權投資相結合,創立了SOT模式。此模式不僅是一種新型的投融資模式,也是一種新的工程承包模式,未來將為中國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提供更多的機會。

SOT模式的創新

SOT模式,即“Subsidize in Building, Operate and Transfer”,建設期補償-運營-轉移。

基本做法是:將一個完整的項目分割成公益性部分和營利性部分兩個項目;公益性部分由項目所在國政府以其國家財政擔保從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申請出口買方信貸,營利性部分則由私營部門出資成立的SOT項目公司投融資。全部建成后,公益性部分租賃給私人SOT項目公司經營,并授予項目公司一定年限的特許經營權。政府通過從SOT項目公司收取租金和特許經營費用償還部分融資的本息,私人部門通過經營收回投資和投資收益。項目特許期滿后,SOT項目公司無償將全部項目權益移交給政府或續簽合同。

一、SOT融資模式的主要特點

1. 體現了風險共擔、合作共贏的理念

SOT模式是政府、營利性企業和非營利性機構基于某個項目而形成的以“雙贏”或“多贏”為理念的合作模式。這種合作模式下,合作各方參與項目時,政府并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部門,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壓力,合作各方可以達到比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解決了低收益項目投資吸引力低等問題,提高了項目運作的效率,實現了多贏的目標。

2. 多種融資模式組合提高了項目運作的成功率

SOT模式采用多種融資模式,首先是政府就公營部分提供15%左右的自有資金,剩余85%向中國融資機構申請出口買方信貸資金。借款協議不是以項目本身為擔保,而是由借款政府向融資機構提供財政擔保或者中信保的商業保險,承諾還款來源為政府補貼及與SOT項目公司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獲得的收入。其次私營部分由私人部門負責投融資,常規的做法是30%由私人部門股本出資,70%通過向融資機構申請項目融資。

這種操作模式下,整個項目的資金來源為多個部門,涵蓋了政府、私人部門和至少一個融資銀行,一方面各方對于項目融資風險分擔的機制,有利于盡早確定項目融資的可行性,大大縮短項目的前期工作;另一方面因為各方介入和參與,可以在項目的初始階段更好地解決項目整個生命周期中的風險分配,減少了私人部門的風險和融資難度,從而提高項目成功的可能性。

3. SOT模式對項目生命周期過程中的組織機構設置提出了一個新的模型

首先SOT模式將EPC承包商、項目投資人和ECA介紹人、項目承租人四個角色集中在一起,即工程承包企業兼具公益項目的工程承包商和私營項目的投資人和特許權人等多重身份。在此模式下,我國工程承包商可以充分利用國家“走出去”配套政策并通過議標方式獲得公營部分的EPC合同額,以少量投資獲得項目運營權及投資收益,提升了對外總承包業務的層次。其次,政府在項目初期就引入私人部門進行充分論證,使基礎設施建設在速度、效益、規模上同經濟發展相協調,一是避免了過去傳統EPC招投標情況下的項目論證不足、推動效率低、招標成本高的缺點,二是作為項目公司股東的承包商將有很高的積極性,按照合同規定的性能規格說明,在預算內按時完成項目,使項目按計劃啟動運營,產生現金流和收益;三是幫助新興市場下的政府解決了運營經驗和技術不足的難題,促使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得到最大化的開發。

二、SOT融資模式的應用

SOT模式主要應用于港口碼頭、地鐵輕軌、機場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下面以某國新建港口為例,介紹SOT模式在我國對外承包工程企業中實際的應用情況。

某國港口承擔了該國和周邊區域80%以上的港口物流,由該國港務局管理和運營。近年來,港口物流激增,而港口運營管理效率較低,老港已明顯不能滿足需求。在我國承包商和工程設計院的協助下,該國政府提出了港口擴建計劃。擴建工程包括防波堤、航道疏浚、兩個泊位以及配套的堆場修建、吹填、港口裝卸設施等工程,其中防波堤部分投資可為后期增加泊位預留空間,項目總投資約8億美元。通過進一步分析和評估發現,以目前兩個泊位獲取的吞吐量收入不足以覆蓋項目投資和還本付息,且該國目前以其自身的資金實力和運營能力無法完成改擴建和提升港口運營能力。此種情況下,我國承包商推薦采用SOT模式運作該項目。首先,將項目分拆成兩部分,防波堤、疏浚、碼頭水工結構等基建部分作為公營部分投資額約為5億美元;堆場、港口機械設備等作為私營部分,投資額約為3億美元。其次,公營部分由政府出20%資本金(約1億美元),其余4億美元由政府財政擔保,向中國政策性銀行申請出口買方信貸。私營部分由我國承包商投資,成立SOT項目公司,其中30%由承包商股本出資,70%向中國融資銀行申請項目融資。整個項目的設計施工由我國承包商負責。項目建成后,政府將公營部分出租給SOT項目公司,并授予項目公司30年的碼頭特許經營權。在項目運營期,項目公司收入除滿足自身投資回收外,向政府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和租金,用于政府的還本付息。

此種操作模式,項目所在國政府通過分散投融資風險、運營風險,盤活了整個項目,提高了港口運作效率和技術更新,通過帶動港口周邊理順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我國承包商以議標方式輕松獲得整個項目的EPC總承包權,以小額投資獲得碼頭30年的特許經營權和穩定的投資收益。總的來看,SOT模式把中國特色的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相結合,是對傳統PPP模式的一種創新,是中國對外工程承包企業從產業鏈條高端開拓國際承包工程市場的有益嘗試,一經推出,即具有廣泛的適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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