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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介紹

[轉載]PPP模式涉稅處理

一、PPP項目經營期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事以下PPP項目實現的投資經營所得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七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的規定,投資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的開始時間為: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第一條還規定: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所謂的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其中專用設備投資額,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二條的規定,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當年應納稅額,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三條的規定,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征、免征稅額后的余額。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根據財稅[2008]48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購置并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的規定,納稅人購進并實際使用規定目錄范圍內的專用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3、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經營期間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項目公司是境內居民企業間分配股利,免征企業所得稅;境內居民企業分配股利給自然人股東,需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

2、如果項目公司有境外股東,跨境分配股息給境外非居民企業,一般適用10%的預提所得稅,如果境外非居民企業與中國間有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能夠適用稅收協定安排下的優惠預提所得稅稅率。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

從事PPP項目中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風力等涉及到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項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稅優惠政策。

1、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其中所謂的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2、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3、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的規定,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2)銷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四第(四)和第(五)項的規定,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3)銷售自產的電力或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的規定,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即(1)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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