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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介紹

汕頭市發改局 糧食局 財政局市級儲備食用植物油管理實施細則

關于印發《汕頭市發改局 糧食局 財政局市級儲備食用植物油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汕市發改〔20152


各有關單位:

現將《汕頭市發改局 糧食局 財政局市級儲備食用植物油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
汕頭市糧食局
汕頭市財政局
2015
14


汕頭市發改局 糧食局 財政局市級儲備
食用植物油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汕頭市市級儲備食用植物油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號)和《汕頭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0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參照《廣東省省級儲備食用植物油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粵糧調〔20103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市級儲備食用植物油(以下簡稱儲備油),是指市政府為調節全市食用植物油供給總量,穩定食用植物油市場,保障軍需民用,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而儲備的市本級食用植物油。

儲備油形式包括常態儲備和動態儲備。常態儲備采用金屬油罐儲存,動態儲備采用小包裝儲存,結合企業生產或銷售進行輪換。

第三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具體負責儲備油的落實和日常管理,并對儲備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四條 在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尚未具備倉容條件之前,通過代儲條件認定或公開招標形式擇優選擇合格的儲備油代儲企業。

第五條 儲備油按照企業承儲、財政補貼、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以代儲企業自籌資金、保質保量、自主輪換、政府補貼費用的形式運作。

第六條 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根據《汕頭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規定,按各自職責負責儲備油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儲備管理

第七條 儲備油的儲存品種和數量,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改局、財政局根據省政府的糧食工作考評指標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八條 儲備油的承儲計劃,由市發改局、糧食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儲備油儲存品種和數量會同市財政局共同下達給市儲備糧有限公司。

第九條 儲備油代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國有控股企業或規模較大、信譽較好的民營企業;

(二)在本市從事糧油生產、銷售、儲存等經營活動,能夠提供食用油購進合法依據或發票;

(三)在本市具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儲油設施,同一庫區內,儲存能力在1000噸以上,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食用油質量等級、衛生指標檢測儀器和場所(動態儲備除外);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食用油保管、檢驗等資格證書的管理技術人員各2名或以上(動態儲備除外);

(五)近3年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沒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條 對儲備油代儲企業實行代儲條件認定的,由有代儲意愿的企業向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提出申請,市儲備糧有限公司通過初審后報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通過書面審核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審核,符合本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件的聯合發文確認。市儲備糧有限公司負責從取得代儲條件確認的企業中,根據儲備油整體布局、市場調控、輪換等因素,擇優選擇代儲企業,報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備案后,由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聯合下達儲備油代儲計劃。代儲計劃一定3年,可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代儲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調整或取消。對儲備油代儲企業實行公開招標的,則按照公開招標的有關程序確定。

第十一條 由市儲備糧有限公司與取得儲備油代儲資格的企業簽訂“委托代儲合同書”,合同書一年一簽,代儲企業必須保證代儲期內儲備油質量良好,數量真實。合同書具體內容由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擬定后報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審定。

第十二條 代儲企業應當向市儲備糧有限公司簽署儲備油代儲承諾書。承諾書的具體內容由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制訂后報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審定。

第十三條 代儲企業應當按照下達的代儲品種、數量存儲儲備油。如確實不能按時完成儲備任務,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報告,經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批準后可適當推遲或調整儲備計劃。

第十四條 儲備油實行專罐或專倉儲存。代儲企業應當在油倉(罐)入口的明顯位置掛牌,標明儲備油的品種、質量、數量、入庫時間等內容,并設立臺賬如實記錄進出倉的時間、品種、數量、質量、價格、輪換等情況,切實做到賬實相符,保證能隨時動用和接受檢查。

第十五條 代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用油儲存管理制度、標準、技術規范和保密制度,保證儲存的儲備油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保密要求。

第十六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應當在每月終了7個工作日內向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報送儲備油月報表等有關資料,在每年終了1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年結算報表及報告,報表和報告應當真實、準確、規范。

第三章 輪換與動用

第十七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實行向代儲企業租罐儲存、罐管理(動態儲備實行專倉掛牌管理)。代儲企業實行自主輪換、自負盈虧的動態包干輪換方式。儲備油入庫完畢,數量、質量由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報請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確認后,由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對儲備油進行專罐鎖罐管理(動態儲備實行逐堆掛牌管理),代儲企業日常保管、檢驗、輪換等需開罐時,由市儲備糧有限公司開罐,作業完成后重新鎖罐。

第十八條 代儲企業每年可根據市場行情和生產需要分批次輪換儲備油,每批次輪換數量不得大于代儲數量的30%。儲備油輪換需向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提出申請,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加具意見后報市發改局、糧食局、市財政局備案,并在三個月內完成。每批次輪換完成后才能申請下批次輪換,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應將每批次輪換進度、完成情況于每月終了7個工作日內書面材料報告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

第十九條 儲備油動用權屬于市政府。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改局、財政局提出動用儲備油方案,包括動用品種、數量、價格和使用安排等,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地區食用油市場出現異常波動;

(三)其他需要動用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發改局、糧食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儲備油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代儲企業接到市下達的動用指令后,必須無條件服從安排,保質保量提供儲備油,全力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代儲企業按照市下達的動用指令銷售儲備油,銷售價格高于或低于企業入庫價格而造成的差價,以及動用儲備油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經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核定后,按規定及時收回高出成本價差價部分或撥付低于成本價差價部分,并撥付動用儲備油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給代儲企業。

第四章 財務和統計

第二十四條 代儲企業購入儲備油所需的資金由企業自行解決。儲備油費用補貼由油罐或倉儲租金、管理費(包括市儲備糧有限公司管理費)、年輪換包干費和利息補貼組成。租金、管理費(包括市儲備糧有限公司管理費)、年輪換包干費按市政府2011年批準的價格執行,發生重大變化需報市政府批準。利息補貼按簽訂協議時確定的計息基價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儲備油費用補貼列入市財政預算安排,通過市財政在農發行開設的風險基金專戶撥付。

第二十五條 每年續簽協議前由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按以下原則確定儲備油計息基價:常態儲備油以簽訂合同前一個月《中國糧食信息網》公布的廣東地區散裝一級豆油出廠平均價格,與代儲企業提供的作為儲備的食用油購進發票進行對比,兩者價格較低者為計息基價;動態儲備以簽訂合同前一個月《汕頭價格信息網》公布的5升調和油平均價格為基數,降15%作為計息基價。

第二十六條 代儲企業正常情況下儲備油庫存量要達到代儲量100%,輪換期間不得低于代儲量的70%,按當月實際平均庫存量且不高于代儲計劃規模計算儲備費用。代儲企業在每月終了7日內向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提出撥給儲備油費用補貼的申請,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審核確認儲備油數量、費用等情況,報送市糧食局、財政局審核后,由市財政局將儲備油費用補貼撥付到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再由市儲備糧有限公司(3個工作日內)撥付到代儲企業銀行帳戶。

第二十七條 儲備油代儲實行保證金制度。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在撥付儲備費用時暫扣開始2個月的儲備油費用補貼作為履約保證金。協議期滿,解除協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還保證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對代儲企業的儲備計劃執行、儲存管理、輪換完成等情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市儲備糧有限公司隨時對代儲企業儲備油的數量、質量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儲備油的安全。

第二十九條 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儲備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和代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限期整改;發現代儲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應取消其代儲資格。

第三十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應當加強對代儲企業的檢查,對儲備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儲備油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市糧食局。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代儲企業的儲備油庫存量如在任何時點低于代儲量70%,則取消當月儲備油費用補貼。

第三十二條 代儲企業的儲備油庫存量如在任何時點低于代儲量的50%,或12個月內累計有3個月儲備油庫存量低于代儲量70%,則取消代儲資格并沒收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 代儲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發改局、糧食局、市財政局認定,視情況予以扣減儲備油費用補貼、嚴重者取消代儲資格并沒收全部保證金:

(一)虛報儲備油數量;

(二)儲存的儲備油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

(三)擅自變換儲備油品種,變更儲備油儲存地點;

(四)未經批準將儲備油轉包給其他企業存儲;

(五)拒不執行市下達的代儲量或緊急動用命令;

(六)拒絕、阻擾、干涉或不配合儲備油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七)以儲備油對外擔保或者抵償債務;

(八)未按委托代儲合同書規定時間提出退出申請;

(九)其他對儲備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造成影響的。

第三十四條 對因違反本細則造成損失的,或因沒有履行應盡職責,影響儲備油計劃實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應當根據本細則建立和完善儲備油有關管理制度,并報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5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4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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