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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保障性住房建設“十二五”規劃
為推進住房保障工作,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以及農村困難家庭的基本居住安全問題,指導和統籌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實現住有所居基本目標,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更好地適應我省轉型跨越發展和城鎮化進程加快的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草案)》和《山西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制訂本規劃。
本規劃所稱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過提供租賃型或產權式的保障性住房、發放租賃補貼、提供建房補助等方式,幫助僅依靠自身努力難以解決基本居住問題的家庭享有基本住房并逐步改善住房條件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過政策扶持、貨幣補貼或直接組織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準、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以及城市和國有工礦、國有重點煤礦、林區、墾區等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和農村危房改造住房。
一、“十一五”時期工作回顧
“十一五”時期,是我省住房保障工作起步和發展的時期。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住房保障工作的決策部署,把保障性住房建設作為重要民生工程,列入五大惠民工程和向全省人民承諾辦好的十件實事之一,連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住房保障工作取得積極進展。特別是2009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更是將保障性住房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列為省級重點工程,大力加以推進,收到明顯成效。
(一)住房保障體系基本確立。
2006年以來,我省陸續出臺了《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有重點煤礦棚戶區改造的意見》(晉政發〔2006〕8號)、《關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通知》(晉政發〔2008〕2號)、《關于實施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的指導意見》(晉政發〔2008〕3號)、《關于解決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問題的意見》(晉政發〔2008〕25號)、《關于鼓勵和培育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晉政發〔2009〕11號)、《關于規范和加強政策性住房供應管理的通知》(晉政辦發〔2009〕31號)、《關于認真貫徹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精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通知》(晉政辦發〔2009〕97號)、《關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若干意見》(晉政發〔2010〕3號)、《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晉政發〔2010〕4號)、《關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晉政發〔2010〕17號)、《山西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晉政辦發〔2010〕89號)等一系列關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明確了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目標任務、具體措施和支持政策,初步形成了住房保障工作協調機制、目標責任管理和監督檢查機制,構建了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各類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為主要內容的層次豐富、形式多樣的住房保障體系。
(二)保障性住房建設總體進展順利。
“十一五”期間,我省通過建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實施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國有重點煤礦棚戶區以及農村危房改造,城鄉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居住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城鎮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由“十五”期末的24.79平方米增長到“十一五”期末的30.25平方米。全省累計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88.32萬套(戶)、5813.66萬平方米。特別是2009年和2010年,兩年共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65.09萬套(戶)、4092.04萬平方米,占“十一五”期間開工套數的69.2%,完成投資603億元(詳見下表)。
山西省“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建設情況
單位:套(戶)
序號 |
保障性住房類型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合計 |
1 |
廉租住房 |
4048 |
3160 |
3999 |
113334 |
80860 |
205401 |
2 |
公共租賃住房 |
|
|
|
—— |
13391 |
13391 |
3 |
經濟適用住房 |
25783 |
27243 |
57936 |
81036 |
40882 |
232880 |
4 |
限價普通商品住房 |
|
|
|
|
|
—— |
5 |
城市棚戶區改造 |
—— |
8145 |
36879 |
118611 |
67365 |
231000 |
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 |
|
|
—— |
1100 |
24504 |
25604 |
|
國有重點煤礦棚戶區改造 |
18621 |
14638 |
20011 |
32865 |
36316 |
122451 |
|
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 |
|
|
|
—— |
585 |
585 |
|
國有墾區棚戶區改造 |
|
|
|
|
|
—— |
|
6 |
農村危房改造 |
|
—— |
11874 |
12015 |
28000 |
51889 |
合 計 |
48452 |
53186 |
130699 |
358961 |
291903 |
883201 |
(三)廉租住房保障基本實現應保盡保。
“十一五”期間,全省開工建設廉租住房20.54萬套,已入住13萬戶(7.54萬戶準備入住);貨幣補貼約18萬戶。通過實物配租和貨幣化補貼兩種方式,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實現了應保盡保。
(四)國有重點煤礦棚戶區改造任務基本完成。
2005年,我省提出,“十一五”期間要基本完成全省國有重點煤礦集中連片棚戶區改造任務,讓9.5萬戶、26萬名礦工家屬住上新房。截至2010年底,全省累計開工建設國有重點煤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12.56萬套、893萬平方米,比原定目標任務超額完成2.75萬套。已入住8.1萬戶。
(五)農村住房安全水平明顯提高。
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完成51889戶農村危房改造。各地在農村危房改造中,科學規劃,統籌安排,把危房改造與扶貧移民搬遷工作有機銜接,改善了農村困難家庭的居住條件。
“十一五”期間,我省住房保障工作雖然取得較大進展,但仍存在很多困難和問題。一是政策體系不夠完善,投入、建設、運營的長效機制尚未建立,準入和退出管理亟待加強;二是住房保障覆蓋面偏小,公共租賃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處于起步階段,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及農村困難群眾危房改造任務仍十分艱巨,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圍需進一步擴大;三是部分城市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地區間發展不均衡問題較為明顯;四是市縣政府配套資金不足,嚴重影響保障性住房建設進度;五是縣及部分市專職管理機構不健全,工作人員配備不足,工作經費緊缺,有效監管和服務缺位。此外,我省房地產業發展相對滯后,普通商品住房尤其是中低價位、中小戶型商品住房供應不足,不能有效滿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從供給角度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壓力。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強化各級政府職責,發揮社會力量積極作用,完善政策體系,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監督管理,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著力推進廉租住房建設,適度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加快各類棚戶區和農村危房改造,穩步擴大住房保障范圍,逐步建立符合省情的住房保障制度,為實現人民群眾住有所居基本目標奠定堅實基礎,為促進轉型跨越發展和加快城鎮化進程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1、統籌兼顧,協調推進。
堅持以滿足住房困難群眾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立足當前需要,著眼長遠發展,明確住房保障總體目標和階段性任務。統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城鎮化發展要求、土地資源條件、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困難家庭基本需求等因素,做到住房保障目標任務、投資安排和政策措施有機銜接,避免盲目重復建設,力求供給與需求平衡,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區分對象,分類保障。
摸清底數,科學規劃,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建立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各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施住房保障。著力推進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加快推進各類棚戶區改造,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現應保盡保;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職工、進城務工人員解決住房問題。對不同的住房困難群體采取不同的保障方式。堅持以提供實物住房為主、發放租賃補貼為輔,堅持提供租賃型與產權式實物住房并舉,完善租賃住房分層補貼制度。加大投資力度,解決農村困難家庭基本住房安全問題。
3、政府主導,社會參與。
嚴格履行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基本職責。切實加強資金、土地、金融、稅收支持,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優化保障性住房供應結構。支持和鼓勵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經濟實體投資建設和運營保障性住房,提高保障性住房供應和管理效率。
4、提升品質,低碳開發。
實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盡可能優化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嚴格執行抗震設防和建筑節能等強制性標準。堅持戶型小、功能齊、配套好、質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學利用空間,有效滿足各項基本居住功能。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要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同步配套建設生活服務等公共設施。按照節能、省地、環保的原則,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和節能減排各項措施,積極應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全面推廣采用節水型器具,實現保障性住房建設低投入、高產出,低消耗、少排放,高質量和長壽命,努力提升住宅建設品質,改善住區環境,提高居住舒適度。
(三)目標任務。
1、總體目標:建設保障性住房123.11萬套(戶),新解決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100.78萬戶;完成農村危房改造22.33萬戶;通過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實現應保盡保。“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20%以上。
2、具體目標:
——積極發展租賃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公共租賃住房15.88萬套,力爭為50萬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和進城務工人員解決住房問題,逐步使公共租賃住房成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重點。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建設廉租住房22.12萬套,實物配租率達到90%以上,并為2萬戶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補貼,實現應保盡保。
——繼續發展產權式保障性住房。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適度發展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8.95萬套、限價普通商品住房5.31萬套,努力實現住房保障的多樣化。
——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戶區改造。建設棚戶區改造住房38.52萬套(戶),其中城市棚戶區住房25.13萬套(戶),國有工礦棚戶區住房6.24萬套(戶),林區棚戶區住房1.18萬套(戶),墾區棚戶區住房0.48萬套(戶),國有重點煤礦棚戶區住房5.49萬套(戶)。到2013年底,完成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國有重點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國有墾區棚戶區改造任務。加快推進非成片棚戶區改造。
——大力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完成農村危房改造22.33萬戶。
3、分年度實施計劃(詳見下表)。
山西省“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實施計劃
單位:萬套(戶)
住房類別 |
2011年 |
2012年 |
2013-2015年 |
合計 |
廉租住房 |
6.65 |
6 |
9.47 |
22.12 |
經濟適用住房 |
3.4 |
2.69 |
12.86 |
18.95 |
公共租賃住房 |
3.28 |
3.61 |
8.99 |
15.88 |
限價普通商品住房 |
0.15 |
0.51 |
4.65 |
5.31 |
城市棚戶區改造 |
12.88 |
8.9 |
3.35 |
25.13 |
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 |
3.4 |
2.84 |
-- |
6.24 |
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 |
0.4 |
0.6 |
0.18 |
1.18 |
國有墾區棚戶區改造 |
0.21 |
0.27 |
-- |
0.48 |
國有重點煤礦棚戶區改造 |
2.68 |
2.81 |
-- |
5.49 |
農村危房改造 |
5.5 |
5 |
11.83 |
22.33 |
合 計 |
38.55 |
33.23 |
51.33 |
123.11 |
三、建設標準及供應模式
(一)建設標準。
1、廉租住房。
堅持“經濟適用、舒適便捷”的原則,符合節能、省地、環保的要求,在較小的空間內實現基本使用功能。新建廉租住房以一室一廳一廚一衛套型為主,適當建設少量二室一廳一廚一衛套型。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建筑標準:室內水泥地面,內墻面普通涂料,入戶普通防盜門,戶內普通木制門,符合節能標準的普通窗戶,普通衛生潔具,水電暖氣四表出戶、分戶計量。
2、經濟適用住房。
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自住夠用”的原則,并符合節能、省地、環保的要求,在較小的空間內實現基本使用功能。新建經濟適用住房以二室一廳一廚一衛套型為主,適當建設少量一室一廳一廚一衛套型。套型建筑面積一般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建筑標準同廉租住房。
3、棚戶區改造新建住房。
各類棚戶區改造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積和建筑標準按照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執行。棚戶區改造中其他新建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45-90平方米。
4、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建筑標準同廉租住房。以公寓、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嚴格執行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二)保障模式。
1、廉租住房。
保障對象:具有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無房戶家庭。
保障方式:實物配租、租賃補貼和租金核減。實物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80%。
2、經濟適用住房。
供應對象:具有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平均面積的60%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無房戶家庭。
保障方式:購買有限產權。
3、公共租賃住房。
供應對象: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城鎮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
保障方式:租賃方式供應。
4、限價普通商品住房。
供應對象:具有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20%之間,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人均住房面積80%的家庭。
保障方式:購買全部產權。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完善法規政策體系。
加快住房保障法制建設進程,根據國務院《住房保障條例》,研究擬定《山西省住房保障條例》,及時出臺相關管理規定,將住房保障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管理軌道。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用地、財稅、金融、技術等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尊重基層首創精神,創新棚戶區改造政策,探索城鎮化進程中農村向城鎮轉移人口住房保障方式,為建立符合省情的住房保障制度提供政策支撐。
(二)建立健全土地供應機制。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方式有償使用。建立省、市、縣三級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儲備制度,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設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優先安排,提前確定地塊,開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確保及時供地。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指標由省國土資源廳在年度用地計劃中單列,按點供應,應保盡保。沒有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市、縣,不得向房地產開發項目供地。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城市,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企事業單位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在依法變更為住宅建設用地后建設保障性住房,優先解決本單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職工的住房困難問題。允許大中型企業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支持太原市申請開展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試點工作。加大對工礦企業廢棄用地的整治和復墾,盤活存量用地,通過城鄉用地增減掛鉤確保棚戶區改造用地需求。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定期對各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按照各市的實際使用情況,及時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指標進行全省調劑,促進各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
(三)多種渠道籌措建設資金。
創新融資模式,綜合利用財政補貼、發行債券、金融貸款、企業投資、社會融資等多種渠道和多種形式,籌措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創造性地用好用活政策,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資金。按照“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原則,加大省級政府統籌力度,確保項目資本金足額及時到位。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設投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中央代發地方債券和省級財政發行的地方債券資金優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市、縣人民政府土地出讓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比例不低于20%;公共預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市縣,要提高土地出讓收益和市縣政府債券資金安排比重。與綜改試驗區城鄉統籌工作相結合,積極申請擴大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試點范圍,重點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開展利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和部分結余住房公積金直接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定向供應給符合承租條件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試點工作。支持各級政府創新投融資體制機制,建立專用融資平臺,設立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公司。通過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優先滿足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資需要,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承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的其他企業,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加大市場融資力度,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實行公司化運作并符合信貸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直接發放貸款,或通過省會城市及設區城市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向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發放貸款,并給予利率優惠。其他縣(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在省級政府對還款來源做出統籌安排后,由省級政府指定一家省級融資平臺公司按規定統一借款。鼓勵保險資金、信托資金、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社會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投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
(四)認真落實各項稅費減免政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減免保障性住房建設、經營和管理等環節中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保障性住房建設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單位)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經營和管理,可按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及省稅務、銀監等部門定期對各市、縣保障性住房建設優惠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嚴格執行廉租住房配建政策。
嚴格執行關于在商品住房建設項目配建5%廉租住房的規定。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項目,按照項目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繳納應配建廉租住房面積部分的建設資金,由各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建設廉租住房。
(六)多種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運用多種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切實增加成套及宿舍型的各類公共租賃住房供應。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的原則,鼓勵和吸引非政府機構或企業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市、縣人民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委托企業代建,市、縣人民政府逐年回購。允許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經營管理,以實現資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要按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七)加快實施各類棚戶區和農村危房改造。
摸清棚戶區改造底數,科學制定棚戶區改造實施計劃。適宜采取市場運作的,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作用;不適宜市場運作的,由政府主導,按照“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則,做好征收補償工作。充分調動企業和棚戶區居民參與棚戶區改造的積極性,廣泛動員社會力量主動參與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集資金,確保棚戶區改造計劃按時完成。農村危房改造要優先解決住房最危險、生活最貧困農戶的基本住房安全問題。
五、組織實施
(一)健全組織,加強領導。
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實行省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省人民政府成立以省長為組長、常務副省長和主管副省長為常務副組長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組。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人民政府對各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根據各市上報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落實計劃,與市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并定期進行考核檢查。各市、縣都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機構,并根據“責權一致、精簡效能”的原則,加強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建設,健全管理體制,充實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
完善決策機制。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與管理專家咨詢委員會,組織開展保障性住房設計方案競賽,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設技術導則,對規劃選址、質量品位、戶型結構、容積率控制等進行指導和規范。強化專家咨詢、公眾參考,完善決策機制,避免決策失誤。
(二)明確責任,通力協作。
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責任。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住房保障規劃制訂、政策實施、資金支持和監督指導,各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住房保障的規劃建設、配租配售和運營監管。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為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審批建立“綠色通道”,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順利實施。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擬定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編制住房保障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完善住房保障體制機制,組織協調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立項審批,爭取中央投資補助,組織實施國有重點煤礦棚戶區改造工作;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資金落實和運行監管工作;國土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用地安排,落實用地供應優先政策;監察部門負責對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環保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工作;林業、農業部門分別負責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工作;金融監管部門負責金融信貸政策支持工作;審計、民政、國稅、地稅、物價、扶貧、殘聯、信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三)規范分配,重視運營。
公平分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持續健康發展的生命線。搞好保障性住房基礎數據調查,加大對保障性住房準入、分配、運營、退出等管理工作的政策研究力度。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機制,健全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稅務、金融、住房公積金等機構和街道、社區協作配合的保障對象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機制。嚴格按照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制度和程序操作,強化分配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使用規范、合法,退出嚴肅、認真。建設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切實加強住房保障運營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要同步配套建設水、電、暖、綠化等市政設施和教育、醫療、衛生、購物等生活服務設施,并要配建一定比例的經營用房。經營用房經營所得用于彌補保障性住房維護、管理等運營支出。探索委托管理、購買服務方式,鼓勵企業參與維護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務水平,保持住房和配套設施運行良好。
(四)強化監管,嚴格考核。
嚴格執行工程質量控制體系,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全過程的監管。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規范招投標行為。認真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合同管理、建筑材料驗核、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等制度。加大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項目法人對住房建設質量負永久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規定負相應責任。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推廣在住房建筑上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標識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建立住房保障評價考核體系和約談問責機制。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和用地不落實、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設進度滯后,特別是沒有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目標任務的市、縣,省監察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問責。未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目標任務的,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報告。將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問責范圍,確保住房困難群眾住上“放心房”。對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及時向社會公示有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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