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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2014年本)》已經2014年8月28日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查同意,依據《關于自治區發改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請示事項的復函》(新政辦函〔2014〕144號),現予以公告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2013-2014年本)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適用范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投資建設須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通過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上報。
企業投資建設須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應通過現有渠道由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上報。
(二)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自治區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準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
(四)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指導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支持新疆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發改產業〔2012〕1177號)的要求,嚴格控制新增產能。
(五)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外,本目錄所列均為內資項目。
(六)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目錄將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5年本)》同時廢止。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河流上建設的中型水庫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小型水庫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涉及跨地(州、市)水資源配套調整的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項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火電站: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燃煤背壓式熱電機組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燃煤熱電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非燃煤熱電站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國家明確要求由自治區核準的大型風電基地項目及示范項目,由自治區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它符合風區工程規劃且列入國家年度核準計劃的風電項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跨境、跨省(區、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非跨境、跨省(區、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非跨境、跨省(區、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自治區境內的500千伏、330千伏、220千伏交流電網及跨地(州、市)的交流電網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自治區境內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非跨地(州、市)的交流電網項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下的煤炭開發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生產能力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生產能力低于60萬噸/年的新建煤礦、生產能力低于45萬噸/年的改擴建煤礦一律不得建設。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小于以上規模的項目不得建設。
原油:油田開發項目由具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天然氣:氣田開發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自治區境內的輸送管網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自治區境內的輸送管網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變性燃料乙醇: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干線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鐵路網中的其余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地方鐵路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其他國道、省道建設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灣、跨大江大河(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自治區境內跨地區獨立公路橋梁、隧道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民航:新建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商軍隊有關部門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已查明資源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稀土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已查明資源儲量5000萬噸以下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及其他有色礦山開發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鋼鐵: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熱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工: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水泥: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稀土深加工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采選礦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七、輕工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自治區境內跨區域調水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城市供水項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重要海灣、跨大江大河(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排水、集中供熱、垃圾無害化處理、天然氣入戶、城市道路等其他城建項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社會事業
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中小型主題公園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除國務院已明確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外,按照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地(州、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于5000萬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于3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家級開發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于本目錄第一條至第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條至第十條的規定核準。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按現行規定由商務部和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二、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商務部核準;自治區地方企業在境外投資3億美元以下項目,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報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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