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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說明書的要求

證監會對IPO企業招股說明書的募投資金使用計劃章節的要求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圍繞主營業務進行投資安排,應披露預計募集資金數額、專戶存儲安排、募集資金具體用途、預計投入的時間進度情況。

 

實際募集資金數額與預計募集資金存在差異的,發行人應說明資金運用和資金管理的安排。

 

募集資金項目涉及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的,應披露相關的履行情況。

 

募集資金用于提升服務能力、拓展市場營銷、改進技術或管理、改造生產或服務流程或設施、擴充人力資源以及其他圍繞主營業務而提升核心競爭力的,發行人應披露募集資金的具體投資安排,說明對發行人未來經營成果的影響。

 

募集資金投入導致發行人業務模式發生改變的,發行人應說明這種變化對主營業務的影響,并結合經營管理能力、技術準備、產品市場開拓的情況進行可行性分析。

 

募集資金用于擴大現有產品產能的,發行人應結合現有產品報告期內的產能、產量、銷量、產銷率、銷售區域,項目達產后產品新增的產能、產量以及本行業的發展趨勢、相關產品的市場容量、主要競爭對手等情況,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分析。

 

募集資金用于新產品開發生產的,發行人應結合新產品的市場容量、主要競爭對手、行業發展趨勢、技術保障、項目投產后新增產能情況,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分析。

 

發行人報告期內固定資產投資和研發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資金將大規模增加固定資產投資或研發支出的,應充分說明固定資產變化與產能變動的匹配關系,并充分披露新增固定資產折舊、研發支出對發行人未來經營成果的影響。

 

募集資金直接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并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下列內容:

 

1)投資概算情況,預計項目投資規模及募集資金具體用途,如購置設備、土地、技術以及補充流動資金等;

 

2)產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水平,生產方法、工藝流程和生產技術選擇,主要設備選擇,核心技術及其取得方式;

 

3)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及能源的供應情況;

 

4)投資項目的竣工時間、產量、產品銷售方式及營銷措施;

 

5)投資項目可能存在的環保問題、采取的措施及資金投入情況;

 

6)投資項目的選址,擬占用土地的面積、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

 

7)項目的組織方式、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

 

募集資金擬用于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的,在披露第九十七條內容的同時,還應披露:

 

1)合資或合作方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主要股東、主營業務,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投資規模及各方投資比例;合資或合作方的出資方式;合資或合作協議的主要條款以及可能對發行人不利的條款;

 

2)擬組建的企業法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設立、注冊資本、主營業務、組織管理和控制情況。不組建企業法人的,應詳細披露合作模式。

 

募集資金擬用于向其他企業增資或收購其他企業股份,且已確定的,應披露下列內容:

 

1)擬增資或收購的企業的基本情況及最近一年及一期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2)增資資金折合股份或收購股份的評估、定價情況;

 

3)增資或收購前后持股比例及控制情況;

 

4)增資或收購行為與發行人業務發展規劃的關系。

 

第一百條募集資金擬用于收購資產,且已確定的,應披露下列內容:

 

1)擬收購資產的內容;

 

2)擬收購資產的評估、定價情況;

 

3)擬收購資產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的關系。

 

若收購的資產為在建工程的,還應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資情況、尚需投資的金額、負債情況、建設進度、計劃完成時間等。

 

募集資金用于償還債務的,應披露償債的總體安排及對發行人財務狀況、償債能力和財務費用的具體影響。

 

募集資金用于補充營運資金的,發行人應披露補充營運資金的必要性和管理運營安排,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和對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的作用。

 

發行人募集資金擬作其他用途的,應披露具體的安排及影響。

 

發行人應披露募集資金運用對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發行人應審慎預測具體投資的效益,分別說明募集資金運用前后的效益情況,以及預計產生效益的時間,并充分說明預測基礎、依據。


證監會對IPO企業招股說明書的募投資金使用計劃章節的要求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圍繞主營業務進行投資安排,應披露預計募集資金數額、專戶存儲安排、募集資金具體用途、預計投入的時間進度情況。

實際募集資金數額與預計募集資金存在差異的,發行人應說明資金運用和資金管理的安排。

募集資金項目涉及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的,應披露相關的履行情況。

募集資金用于提升服務能力、拓展市場營銷、改進技術或管理、改造生產或服務流程或設施、擴充人力資源以及其他圍繞主營業務而提升核心競爭力的,發行人應披露募集資金的具體投資安排,說明對發行人未來經營成果的影響。

募集資金投入導致發行人業務模式發生改變的,發行人應說明這種變化對主營業務的影響,并結合經營管理能力、技術準備、產品市場開拓的情況進行可行性分析。

募集資金用于擴大現有產品產能的,發行人應結合現有產品報告期內的產能、產量、銷量、產銷率、銷售區域,項目達產后產品新增的產能、產量以及本行業的發展趨勢、相關產品的市場容量、主要競爭對手等情況,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分析。

募集資金用于新產品開發生產的,發行人應結合新產品的市場容量、主要競爭對手、行業發展趨勢、技術保障、項目投產后新增產能情況,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分析。

發行人報告期內固定資產投資和研發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資金將大規模增加固定資產投資或研發支出的,應充分說明固定資產變化與產能變動的匹配關系,并充分披露新增固定資產折舊、研發支出對發行人未來經營成果的影響。


募集資金直接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并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下列內容:

1)投資概算情況,預計項目投資規模及募集資金具體用途,如購置設備、土地、技術以及補充流動資金等;

2)產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水平,生產方法、工藝流程和生產技術選擇,主要設備選擇,核心技術及其取得方式;

3)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及能源的供應情況;

4)投資項目的竣工時間、產量、產品銷售方式及營銷措施;

5)投資項目可能存在的環保問題、采取的措施及資金投入情況;

6)投資項目的選址,擬占用土地的面積、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

7)項目的組織方式、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


募集資金擬用于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的,在披露第九十七條內容的同時,還應披露:

1)合資或合作方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主要股東、主營業務,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投資規模及各方投資比例;合資或合作方的出資方式;合資或合作協議的主要條款以及可能對發行人不利的條款;

2)擬組建的企業法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設立、注冊資本、主營業務、組織管理和控制情況。不組建企業法人的,應詳細披露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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