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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IPO發行定價方式

來源: 發布日期: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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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4年12月12日證監會發布的《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開始,我國A股市場從2005年初開始實現詢價方式與固定價格公開認購相結合的模式。經過一年多的運行后..2006年9月11日證監會正式發布《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定價以及股票配售等環節,完善了詢價制度,加強了對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和投資者參與證券發行行為的監管。2010年10月11日,證監會又頒布了新修訂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按照修訂后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我國的詢價制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第一,在初步詢價階段,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向不少于20家的符合證監會規定條件的詢價對象進行詢價,并根據詢價對象的報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區間以及相應的市盈率區間。

第二,在累計投標詢價階段,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在以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內向詢價對象進行累積投標詢價,并根據累計投標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向參與網下配售的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少于4億股的,一配售數量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配售數量不超過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后剩余發行數量的50%。詢價對象應當承諾獲得本次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第三,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將其余股票以確定的發行價格按照發行公告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

我國股票IPO詢價制的實施,提高了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程度,是我國資本市場重大的基礎性和制度性改革。但從過去幾年的市場實踐看,我國的股票IPO在定價方面還是存在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不夠完善以及定價過程行政指導力量太強等問題;在發行承銷方面,存在承銷商的承銷與配售的靈活性差等問題。2009年6月1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期望對我國新股發行定價體制進行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2010年8月20日,中國證監會再次發布《關于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啟動第二階段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主要改革措施是:一是繼續完善詢價過程中報價和配售約束機制;二是適當擴大參與詢價的機構范圍;三是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四是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

根據以上改革措施,中國證監會于2010年10月11日又對2006年9月11日頒布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發布標志著我國新股發行定價的市場化程度有了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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